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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造价工程师证书含金量大大提高!
来源: | 作者:yusuanpeixun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984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办法》明确提出具有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之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等需要具有一系列严格条件才能担任合伙人,《办法》出台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含金量进一步提高

通知原文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第三条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第四条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第五条 有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时,除了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附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函;

  (五)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造价工程师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工作的证明由该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资产评估师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情况无需提供证明,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查验;

  (六)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第六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增或变更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新增加的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有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备案时,还应当报送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发现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同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资格,但以其他专业资格身份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前段时间住建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新增二级造价工程师等一系列重要政策,加上近期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2018年修订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造价行业即将迎来大变革!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点说明


1、 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

2、 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

3、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

4、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很有可能考试难度会加大!

5、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是否效力不变,且未明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已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

6、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

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8、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9、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有关企业(设计院、造价事务所、施工单位、甲方单位等)有造价证书的人将会更受重视。


住建部发文,修订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就在今年!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


1、建立“结果控制”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明确工程建设技术底线

  • 提高工程建设规范系统性。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 以工程项目整体为对象,明确目标、性能控制要求,突出“结果控制”

  • 提升工程建设规范刚性约束。将工程建设规范逐步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规范法规效力

2、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

  •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项目构成,适应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和工程总承包需要。

  • 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项目组成、费用构成、编制方法,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

  • 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

3、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

  • 以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为目标,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使用维护定额等计价依据

  • 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规范,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 编制满足城乡建设管理需要的综合性建设经济指标,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4、造价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5、放开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行政许可,不需行政备案。

政府由事前技术审批,转为程序性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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